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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債轉股的可行性、風險性與操作流程 |
債轉股的概念及分類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可以進行債轉股的這里所指的債權人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個人或企業、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內部的股東或職工。如果債轉股執行完畢,則債權人的債權消滅,享有的是持有了債務人公司的股權。此時,債權人就無權再要求債務人公司歸還欠款本金及利息。債轉股分為三類: 1、不改變公司的原來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 2、根據債權數額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目前筆者所經歷的債轉股項目就是此種類型,下文細說。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應股權。 債轉股的作用 在經濟形勢不好的時期,債轉股的主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負債企業經營壓力、另一方面對于有發展潛力的優質項目而言,可以幫助債權人獲得一個好的項目投資機會。就筆者目前經歷的債轉股項目就屬于第二種情形。因筆者所在公司對目標公司有一大筆應收款,大約在5000萬元左右,但是目標公司目前因政策融資困難短時間無法償還借款,考慮到目標公司名下的開發的項目比較優質,且長期持有來看必定會有良好的收益,所以基于這兩點來看,我方公司選擇了債轉股的形式,一方面對于目標而言負債率下降,有利于后續進行融資,便于進行項目開發,一方面我方能夠進行進入目標公司,參與目標公司經營并獲取目標公司的收益分紅。當然,若目標公司公司持有的項目非優質項目,未來商業價值不明顯的情況下,建議慎重采用債轉股形式。因為作為債權人,可以一次性收取借款本息,這種債權是固定的、相對更具有保障性,但成為公司股東,雖然可以一公司股東身份持續收取公司分紅收益,但是這種權利要劣后于債權人的債權,且收益期限和數額均不確定、不斷波動的,在項目收益急商業價值不明顯的情形下,盲目進行債轉股,只會增加債權人的風險。 債轉股的可行性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出資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貨幣出資,另一種為非貨幣出資。如果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必須滿足可以評估作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性請求權可以評估作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同時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7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綜上所述,債權出資具有合法性,不存在原則性障礙,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債轉股的風險性 債權的現金價值是固定的,非波動的,比股權具有優先性,但股權價值卻是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隨時會產生波動的、劣后于債權,因此對于債權人來說簽訂債轉股協議前要綜合考量考慮公司未來的經營狀況、項目發展前景、資金實力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充分考慮債轉股風險后再決定是否簽訂債轉股協議。另外,債權出資涉及較多的還有債轉股股東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法院如認定債權出資不成立的,則股東需以其出資不實部分為限承擔責任。建議在債轉股協議中明確約定債轉股的前提條件、退出條件以及債務人相應的違約責任。 債轉股的具體操作流程 1、確認債權的合法性和債轉股的可行性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7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2、聘請專業機構對債權評估作價 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原則上實行認繳登記制,注冊公司無須提交驗資報告,所以說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并非必需環節,即出資人可對債權協商自行作價。但是《公司法》第30條同時由規定了當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出資人及其他股東承擔連帶繳納責任,因此為避免糾紛,防范風險,建議應聘請合法評估機構對債權價值進行評估,避免后續風險。 3、召開股東會進行內部決議程序 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第7條規定,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所以說,債轉股要符合《公司法》增資流程。目標公司應提前召開股東會,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避免程序瑕疵。 4、簽訂詳細的《債權轉股權協議》 債權人應當與目標公司簽訂《債轉股權協議》,對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作出詳細約定。 5、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債轉股屬于公司增資行為。因此,公司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第64號)》中增資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結 語 債轉股,作為法律認可的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對于債權人、目標企業以及經濟市場盤活資產都有一定的利好,但同時風險也存在,作為債權人應結合應收款以及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慎重選擇債轉股形式,發揮其優勢作用,在決定選擇債轉股方式后一定要在協議中對雙方權責進行明確并積極完善相應手續,避免程序瑕疵,為公司留下隱患。 來源:WeLegal公司法務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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